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內容如下:
(一)擴充金額: 新臺幣486,000元
(二)租賃數量、規範:租賃2部,規格詳如車輛租賃規範說明書。
(二)租賃期間為:自民國108年01月0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期間為12個月。
(三)各車輛租賃期間共計預估約需250日(以108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實際上班日計),每日8小時共計2,000小時,實際時數依甲方提供租賃天數計畫表為計算標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相關『小客車租賃』或『車租賃』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依政府採購法停權廠商,請勿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資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並依主關機關登記合法之廠商,同時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對象者。
2.馬祖因屬離島地區,且長受天候因素影響送達及郵遞時間,投標廠商應自行考量所需送達及郵遞時間,趟無法如期送達,本處概不負責。
3.投標截止日、開標日期若因故停止辦公,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
4.請詳閱投標須知及其他投標文件。
5.本案採購金額計新台幣972,000元整,其中107年經費為新台幣486,000元整,另擴充金額新臺幣486,000元整則為108年經費支應。
6.本案因法定預算尚未通過,本處擬依採購法第48條第7項規定保留取消採購之權利。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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