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處會議室(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9連江縣南竿鄉仁愛村95-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自然人
(二)應具有本案需求之相關專業人員或相關工作實例(如航空攝影、空載掃瞄、影像處理、點雲平差、3D建模、地理資訊系統規劃或其他可足資證明之履約能力資料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附文件:(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1.廠商資格為具有合法立案登記之公司或行號,並出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技術顧問機構者並應出具技師執業執照;屬法人機構者,出具法人登記證書;屬學校機關者出具正式公函;屬「自然人」者,檢附身份證影本。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機構、公會、協會、學會、財團法人機構之法人團體,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為營利事業機構者,需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另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如為非營利之法人團體者,須檢附法人登記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