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交通部觀光局6樓會議室(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6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觀光局收發室(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二)建築師(或技師)事務所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受颱風泰利(TALIM)影響,原定106年9月14日假交通部觀光局6樓會議室(開標室)辦理之評選會議,改期於106年9月19日上午10時00分辦理。
評選地點更改於:交通部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3樓(討論室一)(地址: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240號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大樓))、鄰近臺北捷運文湖線松山機場站)。
請注意: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始得進入參加評選會議(務請於資格標文件填列有效聯絡方式,以備於因不可抗力因素事件而致開標時間地點異動時予以通知聯繫)
(一)評選會議時間:106年9月19日上午10時00分。
(二)評選地點:交通部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3樓(討論室一)(地址: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240號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大樓))、鄰近臺北捷運文湖線松山機場站)。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廠商資格、納稅及信用證明及附具文件另詳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並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得提供技術服務之廠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投標廠商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有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一)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2.納稅證明文件:
(1)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免課稅之廠商請檢附稅捐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
(2)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技師執業執照、技師證書及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二)屬建築師(或技師)事務所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建築師(技師)證書。
2.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
3.本人最近一期所得稅納稅證明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證明。
4.當年度建築師(技師)公會會員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本案為 □允許 ■不允許共同投標)。
(四)切結書1、切結書2。
(五)標單正本。
(六)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塗改者亦同。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公立大專院校,得免附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七)服務建議書修改及引用同意書。
(八)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九)電子領標憑據序號之紙本資料。
(十)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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