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局保留於114年12月31日前,於經費內不超過新臺幣1,891萬9,500元,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依得標廠商所列調整後標價清單之各單項金額)採換文方式,或重新議價方式,向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採購。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高空觀測所費不貲,人力資源也是相當耗費,由於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體積微小,相關耗材費用預計將是現行傳統感測器的10分之1,因此在相對所需經費較低下,提升高空觀測密度成為可行方式,本案為在此構想上所提出,臺灣產業在自動控制、資料接收及處理等軟硬體技術於相關領域均已有相當基礎,藉由開發符合臺灣高空觀測大氣剖面感測器自動觀測系統,亦可促進我國氣象產業的發展。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秘書室總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總收文
履約期限
第6期:廠商於本局通知日次日起60日內,餘詳如招標公告附加說明及契約書第7條所載。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立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代替設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
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局第二組承辦人:許宸銘 電話:02-23491425
2.投標廠商資格符合者擇期簡報,俟審查出及格廠商後,再行辦理價格標開標程序。
3.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4.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局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6.本局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7.履約地點詳如「8.需求規格」所載。
8.履約期限摘要如下:
(1)第1階段:完成自動施放機台雛型2套及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雛型400組,須搭配使用本局產氫機或氦氣鋼瓶。
第1期:廠商於決標日次日起60日內,完成自動施放機台雛型及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雛型之設計文件(含電子檔)。
第2期:廠商於本局通知日次日起90日內,完成自動施放機台雛型2套及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雛型400組,每套施放機台各完成5次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自動施放測試(探空氣球、逆止閥、產氫機由本局提供),並各自搭配1套攜帶型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無線通訊訊號接收模組以測試接收功能,繳交上述測試報告並將設備運送至新北氣象站,其中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400組須經本局氣象儀器檢校中心測試合格。
第3期:廠商於本局通知日次日起30日內,完成30次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雛型與本局Vaisala RS41探空儀共同施放測試(由本局人員施作),及100次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雛型與自動施放機台雛型(2套,各100次)施放測試(測試地點依本局指示),繳交測試報告(含電子檔)並完成2場教育訓練(時間、地點、內容與本局協商)。
(2)第2階段:完成自動施放機台4套及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1600組,須搭配使用本局產氫機或氦氣鋼瓶。
第4期:廠商於本局通知日次日起60日內,完成自動施放機台及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之設計修改文件(含電子檔)。
第5期:廠商於本局通知日次日起90日內,完成自動施放機台4套及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1600組,並將第2期之 2套自動施放機台雛型修改為正式版本,每套各完成5次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自動施放測試(探空氣球、逆止閥、產氫機由本局提供), 並各自搭配1套攜帶型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無線通訊訊號接收模組以測試接收功能,繳交上述測試報告並將設備運送至新北氣象站,其中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1600組須經本局氣象儀器檢校中心測試合格。
第6期:廠商於本局通知日次日起60日內,完成50次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與本局Vaisala RS41探空儀之共同施放測試(由本局人員施作),及100次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與自動施放機台(6套,各100次)之施放測試(測試地點須依本局指示),完成後繳交測試報告(含電子檔)並完成4場教育訓練(時間、地點、內容等須與本局協商確認)。
附註:第1期與第4期之設計文件至少應包含下列文件:
(1)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攜帶型迷你大氣剖面感測器無線通訊訊
號接收模組:線路圖(Schematics)、電路板佈局圖(PCB
layout)、及零件用料清單(BOM表)。
(2)自動施放機台:功能區塊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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