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秘書室總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總收文
履約期限
第2期可行性研究期中報告書定稿核備日次日起20日內,餘詳如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廠商類別及提送之證明如下: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二)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主管機關核發之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三)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發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影本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廠商類別及提送之證明如下: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稅繳款證明影本
(二)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所得稅繳款證明影本
(三)財團法人:營業稅或所得稅繳款證明影本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投標廠商為國外廠商者,得免附具。)廠商類別及提送之證明如下: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影本
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財團法人:得免繳驗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5項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5項規定)
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局第二組承辦人:吳俊澤 電話:02-2349-1024
2.1家以上之廠商投標即當場進行審查,資格符合者擇期簡報,俟評選出最優勝廠商後,再行辦理議價程序,投標廠商請準時參加,不另通知。
3.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適逢天災或疫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4.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局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
6.本局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7.履約地點詳如「7.需求說明書」所載內容。
8.本案履約期限如下:
(1)第1期:決標日次日起7日(含)內,廠商交付本案服務實施計畫書1式5份及電子檔1份予本局審查,如需廠商修改,廠商應於本局通知日起7日(含)內,修改完成並交付本局。
(2)第2期:決標日次日起60日(含)內,廠商交付本案可行性研究期中報告書初稿1式5份及電子檔1份予本局審查,如需廠商修改,廠商應於本局通知日起7日(含)內,修改完成並交付定稿予本局。
(3)第3期:定稿核備日次日起20日(含)內,廠商交付本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書1式5份及電子檔1份予本局審查,如需廠商修改,廠商應於本局通知日起7日(含)內,修改完成並交付本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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