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秘書室總務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102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總收文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至完成所有內容止(預計109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一) 公司:應檢具設立(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二) 法人: 應檢具登記證明文件。
(三) 公立學校:應檢附公函或政府機關核發登記、設立之證明文件。(公立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得以組織條例或規程代替設立證明文件)
(四) 以上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具有陣列式岸基測波儀專業學術理論與實務運作經驗,包括陣列式岸基測波儀之規劃、系統整合與測試等專業能力者。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規劃、系統整合與測試等資料文件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採購案名。採購技術規格如有疑問,請洽本局第四組承辦人:尤心瑜 電話:2349-1041
2.1家以上之廠商投標即當場進行審查,資格符合者擇期簡報,俟評選出最優勝廠商後,再行辦理議價程序,投標廠商請準時參加,不另通知。
3.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一時間、地點截止收件及開標。
4.請廠商投標前注意查看招標文件有無異動公告,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局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本局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以書面答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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