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09年1至3月,金額45萬8,993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之1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之公司或行號,廠商營業項目包括有廢(汙)水處理業務者(營業項目代碼為J101060),具備合格證件,且有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勞務採購,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
2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依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示:直轄市政府與縣(市)府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代之。
(3)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影本)。
(4)截止投標日前曾完成承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第2)次開標決標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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