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中航空站
開標地點
臺中市沙鹿區中航路一段168號臺中航空站國際航廈4樓419航站辦公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中航空站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臺中航空站415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3臺中市沙鹿區中航路一段168號臺中航空站國際航廈4樓419航站辦公室總收發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稅,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
2.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或E604010機械安裝業。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切結書。
有關應附具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參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機關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報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表示契約完成。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本案契約上限金額為185萬9,408元。
2.為避免投標廠商錯估致無法履行契約影響機關作業,投標廠商於投標前應前往標的物地點勘查,以瞭解工作環境、工作特性及估價有關資料,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得標,須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契約,會勘人員需洽承辦人林先生,電話04-2624-4123(會勘前需事先約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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