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中航空站
開標地點
433臺中市沙鹿區中航路1段168號419航站辦公室45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3臺中市沙鹿區中航路1段168號(臺中航空站國際航廈四樓419航站辦公室總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一) E601010電器承裝業或E601020電器安裝業。
(二)基本資格:
1. 投標時需檢附工安及施工架作業主管之證照。
2.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依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請勿提送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登記執照及登記證書,須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5.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考量開標及換證時程,廠商得以前一年度會員證代替,決標後須提供當年度會員證供查証):當年度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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