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中航空站
開標地點
臺中市沙鹿區中航路一段168號臺中航空站國際航廈4樓419航站辦公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3臺中市沙鹿區中航路一段168號臺中航空站國際航廈4樓419航站辦公室總收發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稅,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
2.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或E604010機械安裝業。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切結書。
有關應附具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參閱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機關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報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表示契約完成。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契約上限金額為199萬3,587元。
2.本採購規格需求係依據本站機坪驅動式空橋及行李輸送原設備系統所訂定,廠商參與投標前得至現場確認本站設備及零組件之規格無誤及實際勘查,俾利投標金額估算及採購,廠商提供之財物若與機關原設備不符或無法相容時,機關得限期廠商無條件更換,廠商不得要求賠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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