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在履約期間且在本案採購金額(新臺幣2,557,000)內得增購契約內項目(含施作及安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717281臺南市南區機場路775號航空站2樓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7281臺南市南區機場路775號航空站2樓企劃行政組收發
履約期限
決標後至民國113年10月31日(原則),若有異常情形(如後續工程標/財物標重新招標、不可抗力情形等)最遲應於民國113年11月底以前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正本或影本)
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廠商均可,其營業項目中有註記可營業、買賣、承裝電氣、電器之項目,財團法人需具有營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有電氣、電器相關項目之買賣記載)及法人登記證。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正本或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正本或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3)資料查詢日期。(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應填妥及用印完畢。
(五)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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