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金門航空站
履約期限
108年12月31日或採購預算金額用罄止(先屆者為準)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為經政府登記或設立合格之廠商,並具有本案標的物相關之製造、安裝、買賣等營業項目,應繳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最近6個月無退票記錄證明(資料來源需為票據交換機構)。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無不良紀錄(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本項由招標機關開標時上網查詢)。
(六)電子領標明細。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契約期間,如因立約商提供之產品過時或遭淘汰,得依訂購機關之要求,通知立約商改以同等級或較高級新產品取代。
(二)同等品: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審查。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採自行審查,於收到廠商申請後7日內審查完畢),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三)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原契約產品如因製造廠停產,立約商欲以其他型號產品替代供應時,應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文件供審查:1.製造廠出具之原契約產品停產證明文件正本;2.製作之原產品及替代產品之規格比較表;3.原產品及替代產品之市價比較表。前述替代產品須與原契約產品同廠牌,且以規格、功能等同或優於原契約產品者為限。
(四)履約完成,經驗收結果部分不符契約約定,而符合部分機關有先行使用之需求者,得就驗收符合項目給付價金。但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部分價金,俟全部驗收合格後發給之。
(五)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部分,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減價方式詳如契約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六)本案需用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機關將配合修訂,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廠商不得以業經一次發包,作為請求核准或追加預算之理由。
(七)現場勘查:為避免錯誤估算致無法履行契約影響機關作業,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前往履約地點勘查,以瞭解設備型式、材料規格及估價有關資料,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得標,須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契約。因標的物分布包含管制區,會勘人員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公司印章,至機關業務組洽承辦人申辦臨時通行證(請事前電話聯繫俾勘查時間安排)。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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