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於履約期限尚未屆滿前機關得逕洽廠商依原契約書相同條件及單價金額,以換文方式辦理增購
(二)增購項目為(1)污水泵(2)曝氣機(3)污水槽聯通管(4)溫度控制器(5)ABS管(6)閥件等以上增購項目部份(均含拆安裝工資、另件、另料及相關必備附屬零組件)
(三)上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以換文方式增購,惟增購之金額與原契約決標金額之合計,不得超過本採購公告之金額新臺幣1,082萬86元整為增購擴充之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馬公航空站
開標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馬公航空站3樓閱覽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馬公航空站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馬公航空站412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馬公航空站總務組收發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立案專業廠商,並具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營業項目:須為E601010電器承裝業(含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並具有J101060廢(污)水處理業】,無不良紀錄。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額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開具之(截止投標期限前)最近半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之相關規定詳如投標廠商聲明書附註所載事項辦理。
(五)以上為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不齊全者或未按規定者,所投之標為無效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