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08年採購預算140萬4,031元(計9個月)。(2)本採購案保留109年及110年之後續擴充權利,每次12個月,其後續擴充項目及金額按照原契約月份比例換算為1年(12個月)之續約標價,並採換文方式辦理續約事宜。
(3)履約期滿若機關未完成續約或簽訂新契約前,機關得要求原得標廠商繼續執行本契約,廠商不得拒絕,展延期限以3個月為限,費用得由機關按本契約價金核實計算。(4)餘請參閱投標須知第六十二條。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馬公航空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電子領標新台幣50元。
2.書面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150元。
3.親自領購或郵購日期: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內辦理(即日起至108年2月26日下午5時00分止)。
4. 郵購(不得書寫廠商名稱):請將新台幣150元(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馬公航空站412專戶」,現金不予受理)及附回郵郵票280元放入郵購信封內,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郵寄(以本站收到時間為憑)至本站總務組。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馬公航空站108年護理服務勞務採購案」招標文件,並請自行預估郵遞時間。
5.親自購買: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五上午08時30分至下午5時00分,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本站總務組辦理。
6.勘察業務:本案位於澎湖機場,廠商於投標前,應詳閱招標文件相關資料,或洽詢機關聯絡人員:航務組/洪玉玲/電話:06-9229166,勘查及詢問實際現場作業,了解本案有關派駐護理人員上班之有關資訊,請自行審慎評估能否執行派駐人員上班之履約能力,決定是否投標。倘未確實瞭解本業務履約情況,未詳閱合約,致決標後找不到人力致違約情形、或利潤估算錯誤或因低價搶標致蝕本虧損,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7.本案為使廠商有充分時間徵才,准予廠商最遲應自108年5月1日起開始履約。
8.餘詳投標須知。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
履約期限
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應附具之資格文件(影本):
【1】凡政府登記合格立案專業廠商,並具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營業項目:醫療顧問、醫療服務、人力派遣、人力資源、人力仲介、勞務工程、勞務服務業之一者】(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無不良紀錄。
【2】政府登記合格之診所以上等級之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或安養機構或長照機構,領有營業證明或開業證明者。
(資格【1】或【2】擇其一項即可)。
(2):其餘資格及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六十四、。
(3):投標廠商聲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2.親自領購或郵購地點:本站總務組收發(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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