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ㄧ) 本採購案保留109及110年計2年之後續擴充權利。
(二) 每年預計擴充所需金額為新台幣89萬9,080元整,共計2年為新台幣179萬8,160元整,其後續擴充之工作項目、數量、履約條款及金額與投標標價清單等相同條件,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事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馬公航空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馬公航空站總務組出納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購或郵購,每份新台幣300元,郵購加附回郵郵票280元
開標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馬公航空站3樓閱覽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馬公航空站總務組收發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立案專業廠商並具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或甲級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需具廢(污)水處理業】無不良紀錄。(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額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開具之(截止投標期限前)最近半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廠商應附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證照、用電設備檢驗技術員、環境用藥專業製造業技術員等,並附勞保卡3個月以上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餘詳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電子領標及親自領購或郵購地點:本站總務組收發(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126-5號)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電子領標新台幣150元。2.書面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300元。3親自領購或郵購日期: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內辦理(即日起至107年12月5日下午17時00分止)。4. 郵購(不得書寫廠商名稱):請將新台幣300元(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馬公航空站412專戶」,現金不予受理)及附回郵郵票280元放入郵購信封內,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郵寄(以本站收到時間為憑)至本站總務組。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航站污水處理廠系統及設備委外代操作維護案】招標文件,並請自行預估郵遞時間。5.親自購買: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五上午08時30分至下午17時00分止,遇國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本站總務組辦理,當面繳交每份新台幣300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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