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合約期滿後,機關如未覓得適當廠商承攬時,廠商須按原合約
繼續提供服務,但以3個月為限,服務費用比照原合約比例支
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飛航服務總臺臺北裝修區臺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飛航服務總臺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
1.凡政府登記合格,無政府採購法103條規定之情形者。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包含: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結業證書或技術士執照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本標案之招標文件酌收工本費新
台幣100元整。
開標地點_2
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臺北裝修區臺會議室。
其他
1.本案維護範圍所列裝備、設施數量僅供參考,實際數量仍
以現場為準,建議廠商至現場詳細勘察估算,若廠商不克前往現場勘
察,將視為廠商已對全部投標文件及補充說明皆充分瞭解且完全滿意
而參與投標,若日後維護期間造成機關或廠商之一切損失,概由廠商
自行負責。
2.本案為確保裝備維護順遂,得標廠商得先派員至機關業
管單位(本屬臺北裝修區臺通信氣象臺)進行了解現場環境與維護學
習,以便移交及熟悉裝備維護,所需相關費用已納入廠商總標價內。
3.投標商請攜帶身分證件與出席代表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者不需
檢附)等相關文件參與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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