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廠商1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履約期間、無違約紀錄且每月考核成績均達80分以上者,視同廠商達續約標準。如機關次(112)年度預算未遭刪減,經雙方同意後,機關得依採購法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廠商以本案決標價格續約1次,期間為1年。如機關預算遭刪致無法以原決標價續約,廠商亦不同意以較低價格承作,則機關另案再辦理招商。
(2)合約期滿後,機關如因招標作業延誤、未覓得適當廠商承攬時,廠商應按原合約繼續提供服務,但以三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五段2號(清泉崗空軍機場內民航局清泉崗助航臺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豐原42990陽東郵政民航局清泉崗助航臺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在案之廠商(營業項目含餐飲業相關行業),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包含: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屬第一次公開招標,訂於110 年11月9日11 時00分於台中市大雅區中清路5段2號清泉
崗助航臺會議室開標。
2.開標當日請攜帶廠商之公司大小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俾便當場審查資格;廠商負責人如不克
出席開標,由被授權人代表參加者請附出席代表授權書及身份証明。
3.廠商於開標時間未準時抵達開標會場或遲到者視同放棄說明及比(減)價權利,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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