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633,8861-8866 設備維修服務屬於海運船隻、非民用航空器)。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633,8861-8866 設備維修服務屬於海運船隻、非民用航空器)。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一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履約期限
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凡政府登記合格,無政府採購法103條之情形。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
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
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
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
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
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
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
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
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
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
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
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等。
4.其他資格文件: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結業證書或技術士執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人員編制、資格
(一)、 領班至少2人:領班人員應具備3年以上相關氣象設備維護之工
作經驗,且應為專科以上電子工程、電機工程、電信工程或資訊工程
等相關科系畢業,無不良嗜好、無前科紀錄者擔任,為執行任務之現
場負責人,負責指揮維護服務之各項計畫,並為對機關之一切行政連
繫。(需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提報名單審核)
(二)、 值班人員至少14人(不含領班):值班人員應為全職,且應為
高職以上電子工程、電機工程、電信工程或資訊工程等相關科系畢
業,無不良嗜好、無前科紀錄者,秉承領班之指令執行裝備維修、保
養之任務。(需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提報名單審核)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