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
|---|---|
| 機關代碼 | 3.15.6.50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49 - 其他電腦服務 |
| 決標方式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
| 聯絡人 | 林政言 |
| 聯絡電話 | (03)3841362 |
| 機關地址 |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
| 傳真號碼 | (03)386130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 | 995,652元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8/07/1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8/07/24 17:00 |
| 開標時間 | 108/07/25 10:00 |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大園區園航路60號北部飛航服務園區第2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742桃園市大園區園航路60號北部飛航服務園區資訊管理中心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08年11月15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公司或財團法人,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 (2)廠商應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詳如投標須知) (4)廠商應提出信用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 (5)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本採購如非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情形者,第八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1項處罰】。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情形者,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上述各項資格文件影本(加蓋公司章)連同廠商資格 價格審查登記表等均請放入標封內密封。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領取招標文件:請利用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下載「臺北近場管制塔臺作業室席位遷移案」招標文件。 (二)投標方式及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應依下述分類將投標文件固定,密封置於1封套內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地址、採購案號及名稱。 (2)標單:含「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投標標價清單」 (3)下列各種表件及資料應為正本:(請依序放入) 1.資格文件:請先依「廠商資格、價格審查登記表」自檢填報後,依序裝訂。 2.「出席代表授權書」。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5.規格文件:「臺北近場管制塔臺作業室席位遷移案」建議書1式8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4)下列各種證件得為影印本,但須加蓋公司章:詳本須知第六十條基本資格規定(附於廠商資格、價格審查登記表後連同各種表件資料正本放入投標標封內)。 (三)開標、審標程序及注意事項: (1)開標與資格審查:機關有關單位人員到場開啟(順序由機關當場決定)廠商投標標封,先行審查廠商資格文件,投標廠商必須符合本投標須知所列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及「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其他不符或未具備者,即為資格不合格,其建議書不予審查(建議書中總標價與標價清單或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合格廠商始得進入規格審查及議價程序,投標價格於資格審查時不予宣布。 (2)議價及決標方式: 1.議價日期:議價日期、時間及地點由本總臺另行通知。 2.決標方式:詳如「投標須知」。 (3)投標廠商所投之招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視為無效標: 1.投標書封未密封者或逾期寄(送)達者。 2.應附資格及價格等文據不全或不符者。 3.同一廠商投遞2標(含)以上者。 4.標單上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名稱不符者。 5.標單上投標總標價高於本採購預算金額者。 6.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代表)有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之嫌疑者,除宣佈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 7.其他未依本投標須知規定辦理者。 (四)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8/07/24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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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