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
|---|---|
| 機關代碼 | 3.15.6.50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9 - 其他商業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蕭裕勳 |
| 聯絡電話 | (03)3841403 |
| 機關地址 |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
| 傳真號碼 | (03)386130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7/10/2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7/10/29 12:00 |
| 開標時間 | 107/10/29 14:00 |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大園區園航路60號北部飛航服務園區第二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桃園市大園區園航路60號飛航服務總臺資訊管理中心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日起至3年第三方信託協議書終止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無政府採購法103條規定之情形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之檢附方式,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4條與本案投標須知第64條、第82條規定。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領取招標文件:請利用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下載「飛航訊息處理系統汰新案原始碼第三方信託服務案」招標文件。 (二) 投標方式及注意事項: 1. 投標廠商應依下述分類將投標文件以迴紋針或夾子固定,密封置於1封套內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地址、採購案號及名稱。 (1) 資格文件:請先依「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自檢填報後,依序裝訂。 (2) 價格文件:「投標標價清單」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依序裝訂。 2. 投標文件寄(送)達本總臺後,投標廠商不得要求撤銷。 (三) 開標、審標程序及注意事項: 1. 投標廠商代表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準時於開標時間到達開標地點參加開標,如未到場或未準時到場者,仍逕行開標審查,並視同放棄解釋、資料補正。 2. 開標與資格及價格審查: 機關有關單位人員到場開啟(順序由機關當場決定)廠商投標標封,先行審查廠商資格文件,投標廠商必須符合本投標須知所列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具備「投標應備文件」,其他不符或未具備者,即為資格不合格。再審查廠商價格文件,如投標廠商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價格不合格。 3. 比減價或議價及決標方式: (1)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及價格審查後,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如最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辦理比減價。 (2)如不足3家投標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廠商辦理議價或比價。 4. 投標廠商所投之招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視為無效標: (1) 投標書封未密封者或逾期寄(送)達者。 (2) 應附資格及價格等文據不全或不符者。 (3) 同一廠商投遞2標(含)以上者。 (4) 標單上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名稱不符者。 (5) 標單上投標總標價高於本採購預算金額者。 (6) 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代表)有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之嫌疑者,除宣佈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 (7) 其他未依本投標須知規定辦理者。 (四) 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五) 投標所需文件之裝封:投標應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投標前應逐一填妥簽章,一起裝入標封內。(本區請依案件內容予以增刪,並核對各項文件名稱是否一致) ■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資格、規格及價格標文件一起封裝於投標專用標封內) 1.資格文件: 下列各種表件及資料應為正本: ■授權書(請置於投標信封內或參與開標時提出) ■投標廠商聲明書 下列各種證件得為影印本(詳本須知第64點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納稅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2.價格文件: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投標標價清單 3.投標專用標封(外標封): ■投標廠商應自行準備投標專用標封(外標封)並依本總臺提供之「投標專用信封封面」填妥各項資料,黏貼於封面,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所指定之場所。 (六)本採購簽訂契約正本2份;副本3份,由得標廠商負責裝訂之。 (七)投標廠商如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規定,依該法第15條之規定辦理。 (八)資訊安全保密 為確保本總臺資訊安全,得標廠商應遵守下列資訊安全保密事項: 1.得標廠商對系統內,凡經告知涉及業務機密之資料或項目有保密之義務,非經本總臺書面同意,不得轉錄攜出或透露予任何第三人。 2.得標廠商應採行必要之保密及安全措施,以確保其員工不會將上項所述之資料公開或透露,否則將追究相關刑責。 3.廠商應在本總臺要求或本契約解除、終止、撤銷或期滿時,將本總臺提供給廠商之一切機密文件資料返還予本總臺。 4.廠商應配合本總臺之資訊安全管理作業規定。 5.本總臺得視需要瞭解廠商對所負責之系統資訊安全保密措施執行,並列入考核。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7/10/29 12: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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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