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大園區園航路60號 北部飛航服務園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42桃園市大園區園航路60號 資訊管理中心
履約期限
民國107年1月1日至民國108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無政府採購法103條規定之情形者。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領取招標文件:請利用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下載「飛航服務業務網路暨飛航管理系統網路委外維護服務案」招標文件。
(二)投標方式及注意事項:
1.廠商所提建議書(不得相互抄襲)應力求段落清晰,撰寫格式及順序請參考本案建議書徵求文件及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2.投標文件寄(送)達本總臺後,投標廠商不得要求撤銷。
(三)開標、審標程序及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代表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準時於開標時間到達開標地點參加開標,如未到場或未準時到場者,仍逕行開標審查,並視同放棄解釋及資料補正權利。
如由負責人本人出席應攜帶「負責人印章及公司或法人印章」;如由被授權代表人出席應攜帶「出席代表授權書」。
2.開標與資格審查:機關有關單位人員到場開啟(順序由機關當場決定)廠商投標標封,先行審查廠商資格文件,投標廠商必須符合本投標須知所列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具備「投標應備文件」,其他不符或未具備者,即為資格不合格,其建議書不予審查(建議書中總標價金額與標價清單總標價金額不符者,以標價清單總標價金額為準);合格廠商始得進入評選及議價程序,投標價格於資格審查時不予宣布。
(四)議價及決標程序:依本案投標廠商評選須知規定。
(五)現場查勘:本維護服務案維護範圍所列裝備、設施數量僅為概算,實際數量仍以現場為準,廠商可於等標期至現場勘察及暸解現況,若廠商不克前往現場勘察,將視為廠商已對全部投標文件及補充說明皆充分瞭解。現場查勘時間:公告招標期間之非例假日上班時間(08:30~12:30;13:00~17:00);聯絡人及電話:飛航服務總臺資訊管理中心 洪健鈞(03-3841374)。
(六)本案決標時間若已逾107年1月1日,當月付款金額依投標標價清單之每月單價核實給付,即不足月部份依當月實際履約天數與當月總天數之比例給付。
(七)決標後,得標廠商須簽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納入本案契約文件。
(八)投標廠商如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規定,依該法第15條之規定辦理。
(九)本案所需用之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則本總臺將配合修訂,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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