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飛航服務總臺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飛航服務總臺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詳如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1、凡政府登記合格,無不良記錄者(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2、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包含: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免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履約能力證明: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無線電通信、導航及雷達)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3.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66點規定說明】:
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66點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共同投標廠商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ILS及DME(ILS與DME可為獨立契約)設備之契約,且單次契約不低於金額新臺幣1億4,693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6,734萬元。…」,有關「...完成ILS及DME(ILS與DME可為獨立契約)設備之契約,且單次契約不低於金額新臺幣1億4,693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6,734萬元….」認定部分,係指下列兩種情形:
(一)同時承作ILS及DME設備之單一/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4,693萬元。
(二)如承作ILS或DME設備屬獨立不同之契約,則因屬非單一/次契約,故以各個契約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6,734萬元計算。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上網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下載(網址:web.pcc.gov.tw)。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網領取:電子領標之機關文件費用 500元,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
【其它內容】
1. 本採購有關規定請詳閱各項招標文件。
2.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一日。
3. 電子領標:
(1)本案一律採電子領標,系統網頁(http://web.pcc.gov.tw/),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2)採電子化領標之廠商,應繳交政府採購「電子領標系統」公告之系統使用費。
4.截止投標(收件)日及開標日如遇下列情事者,視必要延長等標期(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為原則,開標日順延原則同截止投標日):
(1)政府採購「電子領標系統」因故暫停服務者。
(2)截止投標日(收件)或開標日,主辦機關所在地,因故停止辦公等情事。
5.本採購案採資格、規格與價格乙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本案分2階段執行,第1階段資格及規格審查,第2階段為公開評選。依本採購案評選須知「3.資格及規格審查」進行第1階段資格及規格審查;機關將另行通知通過資格及規格審查之廠商參加評選會議,並依評選須知「4.公開評選」辦理。
6.本採購案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投標廠商如採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3家為上限,廠商亦得單獨投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投標廠商採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2)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3)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4)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a.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b.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c.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d.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e.契約價金請 (受) 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
f.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g.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h.前項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
i.上開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5)有前條f之情事者,共同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6)機關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7)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 (受) 領之項目及金額。
(8)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依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但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
(9)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7.本採購案執行期程,依本採購案合約完成各陣地之設備架設,各年度陣地設備最遲應依招標規範(採購規格)之【表4-1】所訂履約期程前完成設備架設與陣地測試。
8.本標案有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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