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開標地點
本總臺秘書室會議室(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資格條件:
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營業遊覽大客車21人座(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得參加本標案之投標。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應附具之文件,應含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一律電子領標。
(二)、投標文件地點:
1、現場投標地點: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秘書室收發
2、郵遞投標者:請寄10592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三)、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1、親至本總臺秘書室出納以現金繳納者,以本總臺出納開立之收據依據投標須知直接置入於規定之標封內。
2、以現金存入或匯入本總臺金融機構帳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山機場分行,戶名: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飛航服務總臺405專戶,帳號:05526000109,請將匯款申請書依據投標須知直接置入於規定之標封內。
3、以金融機構簽發本票或支票、保附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抬頭請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並請依據投標須知直接置入於規定之標封內。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政風室: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電話02-87702059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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