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大園區園航路60號資管中心
履約期限
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需具備有Linux、Windows Server、MySQL、PHP、XML、HTML等系統維護管理、資料庫、程式設計及網頁美工設計等能力之團隊,派遣之工程師須經本總臺核准駐點,本總臺有更換人選之權利。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
(1)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公司或財團法人,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第一項規定)。
(2) 廠商應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 廠商應提出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 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6) 出席代表授權書。(負責人出席者免附)
(7) 廠商切結書。(可由投標廠商授權人員現場補簽)
(8)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上述各項資格文件影本(加蓋公司章)連同出席代表授權書、廠商資格審查登記表等均放入標封內密封。廠商若對本採購有疑義,請於本採購等標期限內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2:30、13:00~17:00)逕洽本標案聯絡人資訊管理中心黃小姐,電話:(03)3841388 傳真:(03)386-130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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