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期間上限15個月,金額上限新臺幣246萬元整。條件:1.履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考核達80分以上且全期違約金累計未達月維護費15%,經雙方同意依原契約內容、條件、價金續約1次,每次1年(換文辦理)。2.期(續)滿,機關未完成新約前,得協商廠商繼續執行契約,以3個月為限,費用依原約價金核實計算(換文辦理)。前述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契約支付額以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年度法定預算額度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機場路1號3樓040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後續履約誠信,收取履約保證金20萬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機場路1號
履約期限
116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操作及維護活動空橋能力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得標廠商(非地勤業者)須申請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証,及許可證有效期間應符合與契約期限,地勤業許可證之申請,須依據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取得地勤業許可証,據以履約。若未於履約前取得地勤業許可証,或無法取得許可証則以解除契約辦理並,沒入履約保證金。
(2)依據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地勤業業務項目須有空橋操作項目,空橋操作作業場所必須有花蓮航空站,方得於本站營業,並於115年12月31日前取得營業許可証,據以履約。若未於履約前取得營業許可証,或無法取得營業許可証則以解除契約辦理,沒入履約保證金。
(3)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4).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5)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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