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至本站總務組出納繳交新台幣500元整並領取收據及投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凡持有政府核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廠商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得標後核對正本),廠商登記證需政府登記合格之機械製造或銷售相關等行業。並具備合格文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1項至第10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四)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正本。
(五)廠商於投標時須檢附型錄(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書功能需求,以色筆標出相符處以供審查,如為原文(外文)者,請併同檢附中文翻譯本,如未檢附型錄或中文翻譯本及未標示清楚導致無法明確審核者,視同資格不符;另於驗收時檢附一年內之出廠(如為進口則須附報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售價新台幣500元整,以掛號信函郵購投標文件,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增購高空作業車1部」案,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受款人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並附已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之郵政標準信封一個,以便郵寄投標文件資料,現金不予受理。親自領標: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五08:30~12:00、13:30~17:00,國定假日、週休二日停止發售)至本站總務組出納繳交新台幣500元整並領取收據及投標文件。領標地址: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花蓮航空站」。
﹝報價方式、地點及截止日期﹞:報價均含稅,於106年03月07日下午17時00分前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等報價單、押標金(除現金繳納外)放入信封,應密封後投標,信封外應書寫廠商名稱、地址及註明「增購高空作業車1部」,未書寫者視為無效標,以郵遞寄達或專人送達本站總務組,時間以本站收文戳記為憑。
﹝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06年03月08日14時00分在本站三樓會議室開標,廠商可自行衡量是否出席,但未出席之廠商及未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者,即喪失議減價之資格。
﹝決標方式﹞:一、總價決標。二、合於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由最低標之廠商優先減價一次,若仍超過底價,由所有合於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三、如需比減價格廠商須到場,委託授權人請附授權書,以上應帶身份證及印章,未到場之廠商視同放棄。四、第一次招標如無法取得三家廠商之書面報價,即當場以流標方式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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