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及第1次續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契約期間服務成績(廠商績效考核表)平均達到滿意(80分以上)標準,經雙方同意,不改變原契約內容、條件、價金,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續約各1次,每次1年(以換文方式辦理)。另履約或續約期滿,機關未完成新約簽定前,機關協商廠商繼續執行契約,以3個月為限,費用依原契約價金核實計算(惟應俟年度預算奉核准後始得辦理,契約之支付額以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年度法定預算額度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至機關總務組出納辦理,繳交招標文件工本費新台幣300元整並領取收據及招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一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持有政府核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影本(廠商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得標後核對正本) 並登記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或「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之營業項目者。
(二)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五)投標廠商切結書、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六)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良紀錄者。(由機關於開標前查證,經查證投標廠商為不良紀錄者,該投標為無效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紙本招標文件費新台幣300元整(不退還),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日期內(106年10月19日8時起至106年10月23日17時止),向機關總務組郵購或親自領購投標文件。
(二)郵購者請將上述費用,須使用郵政匯票(新台幣300元整放入郵購信封內,匯票抬頭請開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航空站』,(現金不予受理),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郵寄並附回郵大型信封貼足郵資(約新台幣100元),郵購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地址: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1號),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花蓮航空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維護勞務」採購案招標文件』字樣)。
(三)親自領購者請於領標截止限期內(週一至週五為8時至12時、13時至17時,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機關總務組出納室辦理領購(地址:花蓮縣新城鄉嘉里村嘉里路機場1號),繳交招標文件費新台幣300元整並領取收據及招標文件。
(四)電子領標者:請至政府電子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0元」);「領標費用20元為系統費用」)。
(五)廠商之投標標價應自行考量物價指數調整及市場(含軍公教)調薪幅度,且不得作為履約時要求調漲契約金額之正當理由。
(六)有意投標廠商請仔細審閱招標文件,對各條款之內容如有疑問可電洽航務組消防班(聯絡人:吳俊興,電話:(03)8210712)。
(七)於開標決標後10日內,得標廠商應依機關需求攜帶投標證件正本至本站核對無誤後退還。
(八)得標廠商必須依據本站提供之契約範本製訂合約書正本2份,副本2份(製訂費用由廠商負擔)。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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