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本採購有標餘款,本站得於決標後90天內,以標價優先向得標廠商增購本案標單內設備,增購金額以新台幣300萬元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總務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書面文件工本費新台幣500元整(不退還),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內,向本站總務組郵購或親自領購。
開標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本站國內線2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總務組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公司或行號,其營業項目登錄有電機或電子或電腦資訊等相關項目者。
(二)廠商應具有下列證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之領取:
(1)圖說文件工本費新台幣500元整(不退還),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內(即日起至107年1月4日17時止),向本站總務組郵購或親自領購投標文件。
(2)郵購者請將上述費用(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現金不予受理)新台幣500元整及回郵新台幣150元(小面額郵票)放入郵購信封內,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郵寄至(時間以本站落地郵戳為憑)本站總務組(地址: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二號「高雄國際航空站」)。郵購信封左上角請註明:郵購「汰換航廈及停車場監視系統」招標文件。
(3)領購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五為09:00 至 17:00,遇國 定假日或週休二日則當日停止發售)至本站總務組辦理,當面繳交每份新台幣500元整並領取收據。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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