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9號
廠商資格摘要
1.詳投標須知
2.本案於107年3月16日更正招標公告,修正之內容係為PCCES檔案之工程案名誤植,故辦理更正。
3.
107年3月19日更正招標公告,修正之內容因PCCES檔案無法鍵入間接工程費用,故辦理更正。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基本資格:
(1) 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之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納稅,並具備合格證件。
(2)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代碼須符合下列項目其中之一者:
甲、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IF01010
乙、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E603040
丙、 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2. 應附具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A.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證明等。
A.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a.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b.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c.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B. 其屬綜合所得稅證明繳稅證明者:
1. 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2.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 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5) 投標廠商切結書。
(6) 出席代表授權書(投標廠商負責人親自出席得免附)。
(7) 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8) 押標金之票據或繳款證明(現金除外)。
(9) 服務建議書乙式10份。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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