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9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9號(1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後自機關通知日次日起400日曆天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結構技師事務所:須檢附執業執照。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營業範圍包括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須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二、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以技師事務所資格投標者之最近一期負責人所得稅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票據交換機構所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授權書(正本,公司負責人親自出席得免附) 。
六、切結書1(正本)-法律責任、切結書2(正本)-執業技師。
七、企劃書1式10份:廠商所投價格標價,以企劃書所列服務費用價金為準,如企劃書有下列情事,則喪失議價之權利,廠商所投之標無效:未列或載明價金、總標價逾預算金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工作內容:
(一)研擬並依機關核定之「航廈建物結構維護巡查及震後緊急評估計畫」進行。
1.結構維護巡查範圍,包含第一航廈C區各樓層。
2.震後緊急評估範圍,包含全區各航廈。
(二)每季提供「航廈建物結構維護巡查補強修復建議」。
(三)每季提供結構技師簽證之「航廈建物結構維護巡查彙整報告」。
(四)依機關通知辦理「航廈建物震後修復設計、監造作業」。
(五)依中央氣象局發布時間及震度為準,臺北市如發生3級(含)以上之地震,須於4小時內至航廈勘查,勘查範圍為第一航廈(除航醫中心區域)及第三航廈全區,並提供震後緊急評估及補強修復建議。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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