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至高公局秘書室第四科繳交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憑據向高公局業務組稽核科領取招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參加本案投標之技術服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之本國技術顧問機構或技師事務所。此項資格須提送「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另技師事務所資格需提送「技師執業執照」、「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及免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
2.自本案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該證明需「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如無法取得上述之證明亦可用稅捐機關出具證明代之。
3.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3至5款所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廠商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一~2),加蓋廠商印信,並由負責人簽名蓋章(未依此規定辦理者視同無效),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未填寫完全,為無效標;其內容若有虛假,一經舉發,亦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若有任何疑問,釋疑期限為等標期之1/4。須於釋疑期限內依招標文件提供之「廠商請求釋疑傳真表」書寫,以不記名方式電傳高公局總收發02-29093218,並電話確認。高公局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高公局將以「補充說明」方式答覆。不按規定提出之疑義,高公局得不處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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