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後續擴充之軟硬體設備後續維護工作、既設軟硬體設備改接整合後之移交(點交)維護擴充、各區交(行)控中心圖誌顯示軟體擴充、資安管理擴充、配合1968相關服務租用公有雲之平台服務擴充、SAS大數據分析軟體每年授權與維護服務擴充、交控軟體新增功能擴充等7項,高公局得保留該項是否後續擴充之權利。2.本案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新台幣1億伍仟伍佰參拾萬元(新台幣155,300,000元)3.上述相關規定詳特訂條款1.9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1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已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原則及精神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資訊、電腦、通訊、電子或控制等廠商。
二、特定資格
(一)財力資格:實收資本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1/10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淨值不低於預算金額1/12。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4倍。
(二) 實績資格:自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曾完成國內或國外政府或民間機構【承辦民間工程者,應附經公(認)證之完工證明】之軟體開發或資訊系統或電腦系統或監控系統工程(作)(係指詳細價目表內含電腦、資料庫、監控、監視、圖控、網管、儀控、自動控制或其他軟體開發任一項目以上)或交通控制系統工程(作)(係指詳細價目表內含中央電腦系統項目),上述費用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單次工程(作)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2/5 。
(2)累計工程(作)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案預算金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者若有任何疑問,須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前,以本局提供之「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填寫,並得以不具名方式電傳本局,本局將於106年12月8日前上網公告「補充說明」答覆。不按規定提出疑義,本局得不處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