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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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243 新北市 泰山區 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工務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詳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第三辦公室1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5千萬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總收文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已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原則及精神辦理招標及訂定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登記合格甲等綜合營造業以上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3.工程實績:投標截止日前8年內完成橋梁工程新建、拓寬、改建或補強工作之工程實績,其單次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積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並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承辦民間工程者應附公證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摘要](另詳投標須知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應含1至12頁)。
2.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3.截止投標期限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信用證明)。
4.工程實績證明文件。
5.設立登記事項卡(未變更)或最後1次變更登記事項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圖說費新臺幣3,000元整(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以郵購者另加郵遞費用新臺幣300元整。
2.向本局出納科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領標及投標期限之辦公時間內(8:30~12:00,13:00~17:00)憑繳費收據至工務組領取。
2.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之郵局匯票及註明快捷郵件可寄達之收件人、地址之標準信封1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內郵遞至本局(信封上並請註明「郵購本標的名稱之招標文件」);本局將以快捷或限時包裹郵遞寄送,郵購者應自行考量作業及郵遞時間,儘早申購。
[其他]
1.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106年9月5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得不受理。
2.等標期間如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將於106年9月8日前公告其內容或領取方式,請領標者注意。
[契約補充說明]
1.本採購案一般條款V.3爭議之處理規定全文修正為:
(1)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A)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C)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D)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F)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2)依前款第2目後段或第3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A)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
如未能獲致協議,屬前款第2目後段情形者,由廠商指定仲裁機構;屬前款第3目情形者,由機關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B)仲裁人之選定:
a.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10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b.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14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1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c.當事人之一方未依(a)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1位仲裁人。
d.當事人之一方未依(b)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1位仲裁人。
(C)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a.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30日內,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b.未能依a.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D)以機關所在地為仲裁地。
(E)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F)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G)機關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H)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3)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址:110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
(4)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A)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B)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5)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摘要
(另詳投標須知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應含1至12頁)。
2.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3.截止投標期限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信用證明)。
4.工程實績證明文件。
5.設立登記事項卡(未變更)或最後1次變更登記事項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圖說費新臺幣3,000元整(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以郵購者另加郵遞費用新臺幣300元整。
2.向本局出納科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領標及投標期限之辦公時間內(8:30~12:00,13:00~17:00)憑繳費收據至工務組領取。
2.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之郵局匯票及註明快捷郵件可寄達之收件人、地址之標準信封1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內郵遞至本局(信封上並請註明「郵購本標的名稱之招標文件」);本局將以快捷或限時包裹郵遞寄送,郵購者應自行考量作業及郵遞時間,儘早申購。
其他
1.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106年9月5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得不受理。
2.等標期間如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將於106年9月8日前公告其內容或領取方式,請領標者注意。
契約補充說明
1.本採購案一般條款V.3爭議之處理規定全文修正為:
(1)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A)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C)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D)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E)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F)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2)依前款第2目後段或第3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A)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
如未能獲致協議,屬前款第2目後段情形者,由廠商指定仲裁機構;屬前款第3目情形者,由機關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B)仲裁人之選定:
a.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10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b.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14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1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c.當事人之一方未依(a)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1位仲裁人。
d.當事人之一方未依(b)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1位仲裁人。
(C)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a.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30日內,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b.未能依a.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D)以機關所在地為仲裁地。
(E)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F)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G)機關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H)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3)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址:110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
(4)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A)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B)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5)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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