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工務組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參加投標者以無記名方式派員於公告日起至105年12月22日下午5時止於辦公期間內,至高公局秘書室第四科繳交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整,憑據向高公局業務組稽核科領取招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之本國技術顧問機構或技師事務所。此項資格須提送「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另技師事務所資格需提送「技師執業執照」、「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及免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
2.自本案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票據交換機構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無法取得上述之證明亦可用稅捐機關出具證明代之。
3.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3至5款所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
1、領標廠商如對本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局得不受理。
2、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局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3、餘詳投標須知及其他附件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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