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D29P001 已決標公告

屏東工務段浴廁整修及職務宿舍修繕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工作(106)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陳以勒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00,000
原始預算
$ 423,776
底價金額
$ 410,000
決標折數
97.5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機關代碼 3.15.5.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周益芬
聯絡電話 (08)7786313#3214
機關代碼 3.15.5.3
單位名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機關地址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聯絡人 周益芬
聯絡電話 (08)7786313#3214
傳真號碼 (08)7785612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423,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06/06/21
原公告日 106/06/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22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費新臺幣 壹佰 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光碟資料:壹佰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06/27 10:00
開標時間 106/06/27 14:00
開標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227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227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技術服務招標書第參節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主文係參考主管機關範本修定
廠商資格摘要 1、營業登記有案之政府登記有案之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具有建築師簽證資格),未受停業處分者。。 2、完納最近一期稅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提送證件: 1、建築師事務所:a.開業證書。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I101061):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b. 技師執業執照。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d.簽證建築師開業證書。 註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註2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建築師事務所請提供所得稅繳納證明。 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5、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6、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下所列(以下任一文件有信用不良紀錄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 (1)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2)最近3年內無退票證明。 以上證明文件之查詢日期需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圖說費新臺幣 壹佰 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光碟資料:壹佰元整) 二、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內至屏東工務段現金洽購。 三、郵購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屏東工務段。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72元及圖說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工處406專戶」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致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處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四、得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 〔檢舉不法〕:(一)高公局南工處政風室,電話:(06)2363614、傳真:(06)2007648、台南郵政734號信箱,地址: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二)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地址:231新臺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三)法務部廉政署,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四)餘詳政府採購公報。 〔其他〕: 一、 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二、 得標廠商需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免收取 元整(原則免收取,如需收取應先簽准同意,且採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決標)金額之10%為原則)。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6/27 10: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5.3
聯絡人
周益芬
聯絡電話
(08)7786313#3214
機關代碼
3.15.5.3
單位名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機關地址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聯絡人
周益芬
聯絡電話
(08)7786313#3214
傳真號碼
(08)7785612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423,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06/06/21
原公告日
106/06/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22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費新臺幣 壹佰 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光碟資料:壹佰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06/27 10:00
開標時間
106/06/27 14:00
開標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227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1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227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技術服務招標書第參節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主文係參考主管機關範本修定
廠商資格摘要
1、營業登記有案之政府登記有案之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具有建築師簽證資格),未受停業處分者。。 2、完納最近一期稅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提送證件: 1、建築師事務所:a.開業證書。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I101061):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b. 技師執業執照。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d.簽證建築師開業證書。 註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註2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建築師事務所請提供所得稅繳納證明。 4、「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5、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6、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下所列(以下任一文件有信用不良紀錄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 (1)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2)最近3年內無退票證明。 以上證明文件之查詢日期需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圖說費新臺幣 壹佰 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光碟資料:壹佰元整) 二、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之上班時間內至屏東工務段現金洽購。 三、郵購者,請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屏東工務段。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72元及圖說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工處406專戶」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致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處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四、得利用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 〔檢舉不法〕:(一)高公局南工處政風室,電話:(06)2363614、傳真:(06)2007648、台南郵政734號信箱,地址: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二)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地址:231新臺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三)法務部廉政署,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四)餘詳政府採購公報。 〔其他〕: 一、 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二、 得標廠商需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免收取 元整(原則免收取,如需收取應先簽准同意,且採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決標)金額之10%為原則)。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6/27 10: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142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21 案
決標方式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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