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實際數量增加但不超過新台幣22,0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20工作天之施工工期,及植栽工程查驗合格次日起1年之養護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處已另訂有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營業登記有案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營業項目登記須有「園藝服務業A102080」或「造林業A201010」;廠商負責人或其受雇用人員須具有以下資格:園藝、農藝或林業技師,或具政府核發之各級造園景觀或園藝技術士。
(2)營業登記有案之「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或原「景觀工程業E201010」;廠商負責人或其受雇用人員須具有以下資格:園藝、農藝或林業技師,或具政府核發之各級造園景觀或園藝技術士。
2、未受停業處分者。
3、完納最近一期稅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提送證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前述所雇用之技師或技術士專業證照資格證明影本,依營造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須有2人,並於得標後於規定期限內提供正本供查驗。
4、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下所列(以下任一文件有信用不良紀錄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
(1)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2)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6、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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