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D03P036 已決標公告

國道1號大林至高雄段整體景觀改善工程-嘉義及民雄交流道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達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6,380,000
原始預算
$ 19,017,473
底價金額
$ 17,905,000
決標折數
91.4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機關代碼 3.15.5.3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1 - 快速道路(不含高架快速道路), 街道, 馬路, 鐵路及機場跑道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小姐
聯絡電話 (06)2363201#2219
機關代碼 3.15.5.3
單位名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機關地址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聯絡人 蔡小姐
聯絡電話 (06)2363201#2219
傳真號碼 (06)2363771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實際數量增加但不超過新台幣22,000,00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8/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費新臺幣壹佰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8/31 17:00
開標時間 106/09/01 10:00
開標地點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950,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20工作天之施工工期,及植栽工程查驗合格次日起1年之養護期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處已另訂有契約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營業登記有案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營業項目登記須有「園藝服務業A102080」或「造林業A201010」;廠商負責人或其受雇用人員須具有以下資格:園藝、農藝或林業技師,或具政府核發之各級造園景觀或園藝技術士。 (2)營業登記有案之「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或原「景觀工程業E201010」;廠商負責人或其受雇用人員須具有以下資格:園藝、農藝或林業技師,或具政府核發之各級造園景觀或園藝技術士。 2、未受停業處分者。 3、完納最近一期稅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提送證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前述所雇用之技師或技術士專業證照資格證明影本,依營造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須有2人,並於得標後於規定期限內提供正本供查驗。 4、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下所列(以下任一文件有信用不良紀錄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 (1)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2)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6、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8/3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5.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蔡小姐
聯絡電話
(06)2363201#2219
機關代碼
3.15.5.3
單位名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機關地址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聯絡人
蔡小姐
聯絡電話
(06)2363201#2219
傳真號碼
(06)2363771
電子郵件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實際數量增加但不超過新台幣22,000,00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8/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圖說費新臺幣壹佰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8/31 17:00
開標時間
106/09/01 10:00
開標地點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950,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1臺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20工作天之施工工期,及植栽工程查驗合格次日起1年之養護期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處已另訂有契約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營業登記有案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營業項目登記須有「園藝服務業A102080」或「造林業A201010」;廠商負責人或其受雇用人員須具有以下資格:園藝、農藝或林業技師,或具政府核發之各級造園景觀或園藝技術士。 (2)營業登記有案之「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或原「景觀工程業E201010」;廠商負責人或其受雇用人員須具有以下資格:園藝、農藝或林業技師,或具政府核發之各級造園景觀或園藝技術士。 2、未受停業處分者。 3、完納最近一期稅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提送證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前述所雇用之技師或技術士專業證照資格證明影本,依營造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須有2人,並於得標後於規定期限內提供正本供查驗。 4、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如下所列(以下任一文件有信用不良紀錄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為決標對象): (1)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2)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自行執業)或切結書2(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6、查詢繳款廠商同意書。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8/3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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