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63苗栗縣公館鄉五穀村11鄰11-1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63苗栗縣公館鄉五穀村11鄰11-1號
開標地點
苗栗縣公館鄉五穀村11鄰11之1號(一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3苗栗縣公館鄉五穀村11鄰11-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合法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經濟部公告之<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一.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證明文件
1、詳技術服務詳招標書規定。
2、投標廠商須提送各項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影本為原則(影本),並依序裝置下列文件並裝訂成冊(請附「技術服務招標書-附件一、評選廠商投標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於首頁,以利開標審查作業)。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領標及投標期限之辦公時間內憑繳費收據至本處苗栗段領取。
二、郵購者,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處。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新臺幣75 元及圖說費、押圖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本處全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因而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處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三、電子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工程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07年1月16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處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處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 107年1月16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其他〕:
一、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如因故停止辦公,領標及投標期限或開標日期依前述日期之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二、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三、報價項目包括營業稅(即投標總價含稅),得標廠商若為免稅機構時,其得標之「總標價」應扣減5%加值營業稅額後始為契約總額,其詳細價目表中各工作項目單價亦一併扣除5%。
四、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施行後,上級機關名稱變更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本處機關名稱變更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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