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條件為履約期限屆滿或因實際需要調整既有工項之數量。
2.後續擴充期間以1個月為限,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66萬3,000元整。
3.按原契約工項單價計算及條件施作;工作項目一式計價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結算總價及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
4.本處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本處南投工務段再次利用屋頂設置容量至少24kwp之太陽能發電系統,為發展潔淨再生能源政策而努力。
一、規劃、設計及工作。
二、設備設置場址評估,包含組列設置面積是否足夠、組列間隔設計之最小間距計算、周圍是否有遮蔽物體、併接點電壓,及與台電公司電力系統併聯可行性等。
三、辦理與取得雜照或使用執照之核准文件。
四、向經濟部能源局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備案登記後,應依台電公司相關併聯技術規範向台電公司提出併聯用電計畫及向台電公司申請竣工系統併聯檢驗,並取得送電完成併聯同意公文。
五、設備細部設計,包含太陽光電模組選用、太陽光電組列串並列設計、變流器匹配設計與選用、支撐架與基礎規劃設計、組列間距計算、配線與配管含其相關保護元件選用規劃設計及設備安裝規劃設計、裝設監測系統與監測軟體程式及展示看板等。
六、承載組列之結構物或樓板載重、基礎、支撐架與模組固定之結構安全簽證(須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結構技師簽證負責)。
七、工作規劃、購料、系統安裝及接地工程之施作。
八、裝設監測系統與監測軟體程式,併結合第一期太陽能發電展示看板。
九、設備檢測及設備試運轉。
十、操作、維護資料及訓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755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圖說費新臺幣100元(得標與否概不退還)或自行上網電子領標。二、向本處總務課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開標地點
40755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1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55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之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且未受停業或廢止處分者。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下載列印工商登記資料)
影本
。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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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影本_3
四、廠商具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
投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影本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上開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六、切結書1。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工程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07年1月6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處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處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107年1月10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報價方式
採用一般報價,餘詳投標須知規定;報價不得超過招標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否則為無效標。
其他
1.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2.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施行後,上級機關名稱變更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本處機關名稱變更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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