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
|---|---|
| 機關代碼 | 3.15.5.2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9 - 其他安裝工程 |
| 決標方式 |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標價在開標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餘詳投標須知規定。 |
| 聯絡人 | 工務課 蕭翔駿工程司 |
| 聯絡電話 | (04)22529181#2211 |
| 機關代碼 | 3.15.5.2 |
| 單位名稱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
| 機關地址 |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
| 聯絡人 | 工務課 蕭翔駿工程司 |
| 聯絡電話 | (04)22529181#2211 |
| 傳真號碼 | (04)22520125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1.後續擴充條件為履約期限屆滿或因實際需要調整既有工項之數量。 2.後續擴充期間以預定竣工日起2個月內為限,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89萬3,662元整。 3.按原契約工項單價計算及條件施作;工作項目一式計價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 4.本處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06/2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5元 |
| 總計 | 125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40755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圖說費新臺幣100元(得標與否概不退還)或自行上網電子領標。二、向本處總務課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 截止投標 | 106/07/03 09:00 |
| 開標時間 | 106/07/03 14:00 |
| 開標地點 | 40755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14萬元整 |
|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 106/08/03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755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雲林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開工日起算90工作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下載列印工商登記資料)。 2.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 |
| 影本 | 。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上開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五、切結書1。 |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領標及投標期限之辦公時間內憑繳費收據至總務課領取。 二、郵購者,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處。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75元及圖說費、押圖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本處全銜「交通部臺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因而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處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三、電子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 |
|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工程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06年6月27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處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處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106年6月30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
| 報價方式 | 本標案採用一般報價,餘詳投標須知規定。 |
| 特別規定 | 1.刨除料銷售單價及收繳規定請參照招標文件目錄註2及施工說明書。 2.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投標時應檢附並放置於標封內。 |
| 其他 | 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7/03 09: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