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C04P006 已決標公告

增設eTag設備及國1員大段CCTV提升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450,000
原始預算
$ 5,309,835
底價金額
$ 5,000,000
決標折數
89.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機關代碼 3.15.5.2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4 - 長程管線, 通訊及電線(纜)
決標方式 詳投標須知規定。
聯絡人 李佳鴻
聯絡電話 (04)22529181#2311
機關代碼 3.15.5.2
單位名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機關地址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聯絡人 李佳鴻
聯絡電話 (04)22529181#2311
傳真號碼 (04)22529262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保固期屆滿前,若有系統設備擴充需求,擴充工作之一部分或全部如仍須委託承包商辦理,機關可依原契約單價擴充,擴充金額上限為250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08/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圖說費新臺幣100元,得標與否概不退還。押圖費新臺幣0元整,開標後7日內憑收據無息發還或自行上網電子領標。 二、向本處總務課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08/24 17:00
開標時間 105/08/25 10:00
開標地點 本處電子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65,000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09/25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開工之日起18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處SOP版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之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E701011電信工程業或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並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二、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影本 。 三、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四、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領標及投標期限之辦公時間內憑繳費收據至總務課領取。 二、郵購者,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處。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新臺幣75 元及圖說費、押圖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本處全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因而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處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三、電子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或http://202.39.236.247/。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工程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05年8月18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處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處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105年8月20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押標金額度〕:押標金為新臺幣265,000元整,如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依投標須知規定書寫抬頭。
報價方式 採用一般格式報價,餘詳投標須知規定。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08/24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5.2
聯絡人
李佳鴻
聯絡電話
(04)22529181#2311
機關代碼
3.15.5.2
單位名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機關地址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聯絡人
李佳鴻
聯絡電話
(04)22529181#2311
傳真號碼
(04)22529262
電子郵件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保固期屆滿前,若有系統設備擴充需求,擴充工作之一部分或全部如仍須委託承包商辦理,機關可依原契約單價擴充,擴充金額上限為250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08/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圖說費新臺幣100元,得標與否概不退還。押圖費新臺幣0元整,開標後7日內憑收據無息發還或自行上網電子領標。 二、向本處總務課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08/24 17:00
開標時間
105/08/25 10:00
開標地點
本處電子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65,000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09/25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開工之日起18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處SOP版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之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E701011電信工程業或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並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二、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影本
。 三、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四、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領標及投標期限之辦公時間內憑繳費收據至總務課領取。 二、郵購者,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處。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新臺幣75 元及圖說費、押圖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本處全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因而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處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三、電子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或http://202.39.236.247/。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工程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05年8月18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處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處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105年8月20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押標金額度〕:押標金為新臺幣265,000元整,如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依投標須知規定書寫抬頭。
報價方式
採用一般格式報價,餘詳投標須知規定。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08/24 17: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177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23 案
決標方式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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