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
|---|---|
| 機關代碼 | 3.15.5.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工務課 黃筱媁工程司 |
| 聯絡電話 | (04)22529181#2212 |
| 機關地址 | 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
| 傳真號碼 | (04)22529262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是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是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1.後續擴充條件為履約期限屆滿或因實際需要調整既有工項之數量。 2.後續擴充期間以2個月為限,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658萬元整 3.按原契約工項單價計算(一式計價者依比例調整)及條件施作。 4.本處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5/12/29 |
| 採購預告公告日期 | 105/11/0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5元 |
| 總計 | 125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40755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一、圖說費新臺幣100元,得標與否概不退還;或自行上網電子領標。 二、向本處總務課繳費,郵購者請將圖說費及郵遞費以郵局匯票繳納(匯票抬頭填寫「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 截止投標 | 106/01/10 09:00 |
| 開標時間 | 106/01/10 14:30 |
| 開標地點 | 40755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219萬元整 |
|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 106/02/10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755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5巷55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通知規定開工之日起至107年1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符合營業登記有案之園藝服務業(A102080)、或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或其他環境衛生及汙染防治服務業(J101990),並皆備有園藝或林業相關技術士(含以上)證照且未受停業處分者。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
|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
|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 一、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切結書;庭園或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併附該業登記證 |
| 影本 | 。 四、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路容、植栽及景觀工作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800萬,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 五、實收資本額400萬元以上之證明。 |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一、領標及投標期限之辦公時間內憑繳費收據至總務課領取。 二、郵購者,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以限時掛號寄達本處。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標的名稱,信內附填妥收信人住址、姓名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貼足郵票75元及圖說費、押圖費匯票。郵政匯票應以本處全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開立,如有錯誤則退還廠商,因而無法及時購圖,概由廠商自行負責。購置者應自行考量本處作業及郵遞時間,倘無法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三、電子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 |
| 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 | 一、領標廠商如對本工程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106年1月3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處得不受理。 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處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106年1月9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
| 報價方式 | 採用一般報價,餘詳投標須知規定。 |
| 其他 | 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
| 附記 | 一、車輛、機具、人力等規定: 1.工作說明書規定之標誌車(或稱工程警示車)需具備附屬緩撞設施或其他特殊設備,廠商於開工前應提出可取得或已具備履約所需設備之證明文件,期限內未提出,機關即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 2.得標廠商應於開工前提供足夠之車輛輛〔標誌車4部、清掃車2部、工作車2部〔以上所有車輛均須裝設GPS+GPRS衛星監控系統〕、小型客貨兩用車1部及大客貨兩用車2部、機具〔緩撞設施1套〕、人力〔園藝或林業相關技術士1人〕(以上車輛、機具、人力等,均需符合工作說明書規定)至工務段實體備檢,若未能配合辦理,機關即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 二、得標廠商應於開工前檢具廢棄物清除業許可證,期限內未提出機關即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1/10 09: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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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