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辦理106年度檢測,業主經審查後,得依政府採購法後續擴充之規定辦理本案之後續擴充,檢測範圍、內容及單價與106年度檢測契約內容相同,如有新增項目,另依契約變更規定辦理。如依政府採購法後續擴充之規定,繼續委託廠商辦理107年度檢測工作,工作期限由業主另行發文通知,原則與106年作業時間相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機關已自訂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可提供符合契約要求技術性服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法人(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領域)。
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工程技術顧問機構及技師事務所指派之計畫主持人須有5年以上相關橋梁檢測、規劃、設計或施工等工作經驗,並具土木或結構其中一項之執業技師資格擔任,由廠商授予全權代表廠商專責執行本案之工程檢測、設計及評估工作,並聲明目前參與主持計畫情形(含各級政府機關之計畫)。計畫協同主持人應有1名5年以上工作經驗之土木或結構專業人員擔任(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並具土木或結構其中一項之執業技師資格擔任),執行工作並協助計畫主持人。如計畫主持人因事不克主持時,廠商應即通知機關,並另指派計畫主持人,繼續負責計畫主持人權責。
2.學術單位及法人之計畫主持人,可由不具技師資格人員擔任,惟本工作成果及報告仍有執業技師簽證需求,故參與本案之土木或結構專長人員,必須具備1名執業技師。
3.參與本案之現場檢測人員至少須符合下列資格其中1項:
(一)大專以上土木相關科系畢業者,具2年以上橋梁工程相關工作經驗。
(二)1年以上橋檢實務經驗,此項經驗廠商應檢附證明資料。
(三)受過橋梁檢測相關訓練9小時以上並有證書者,該證書應為政府機關、相關技師公會、或學術研究機構核發。
4.無具備上列3項之其中1項資格者,得以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土木、水利、大地或結構技師)替代。
5.資格審查
(一)時間及地點:以本招標公告為準。
6.委託技術服務建議書評選
(一)本處就廠商所提送之委託技術服務建議書,由評選委員會評選出優勝廠商及優勝序位。評分項目及配分,詳見本處遴選廠商評選作業程序。
(二)經資格審查合格後,評選時間與評選地點由本處以書面通知,有權參加委託技術服務建議書評選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上限為5人。出席開標之代表,應為該廠商之負責人或投標授權書所指定之被授權代表人,授權書須加蓋廠商印信,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依此規定辦理者視同無效)。參加開標代表須攜帶身分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6年度頭城、木柵及關西段橋梁檢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