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0樓10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本局秘書室(總收發)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須經政府核准營業項目登記或設立之E601010電器承裝業或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或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之廠商。且無下列各項情事之廠商(含分包廠商),可參加本工程之投標。
A.受停業處分。
B.「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C.「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2)餘詳招標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截止投標日前,投標廠商曾完成國內、外客運鐵路(含高速鐵路、傳統鐵路、捷運等鐵道運輸系統)之號誌電子聯鎖工程驗收證明文件(以驗收日期為準),如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可證明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工期)
(一)分段進度里程碑
1.廠商須於臨時軌軌道、主電纜槽及號誌平台土建交付日(預計115年3月)或業主通知日起240日曆天內完成民雄站臨時軌第三階段電子聯鎖系統相關設備安裝與功能測試正常等切換前準備工作(含假切換測試)。
2.配合土建廠商臨時軌各階段切換,進行電子聯鎖系統相關設備修改與移設,完成臨時軌各階段所有設備安裝與功能測試正常等切換前準備工作(含假切換測試)。
後續配合工程司機關辦理該階段之自主行檢查、聯合檢查及缺失改善作業,該檢查及改善期間不在里程碑範圍內。
(二)最後履約期限里程碑
民雄站臨時軌最後階段電子聯鎖系統切換(預計116年9月)啟用後,維修人員3個月24小時駐點障礙排除值班期滿次日起或業主通知日起90日曆天竣工。
(三)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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