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1003會議室(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0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總收發處)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鐵道(含捷運或高鐵)及橋梁工程之證明文件(如為共同投標者均需為甲等綜合營造業,且至少其中 1 家應具備完成鐵道(含捷運或高鐵)及橋梁之工程實績)。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中華民國票據交換
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
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 非拒絕往來戶。
c. 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5 年內曾完成下列之土建工程實績:
(1).一般實績:土建工程,單次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6億5,955萬元或累計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6億4,889萬元。
(2). 專業實績:橋梁工程,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其單一契約中橋梁部分之工程長度超過300公尺。
(3)餘詳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