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本局秘書室總收發處)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完成綜合規劃報告書經行政院核定(詳招標文件邀標書)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39條、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本案前階段之服務成果業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並經評估其無競爭優勢,爰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得參與本案之投標。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廠商納稅之證明。
5.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二、特定資格: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至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鐵路(含捷運、高鐵)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工程技術服務業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0,799,266元整;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76,998,164元整。
(二) 具有相當人力者:現有土木、結構、建築、交通、大地、地質、環工、機電、水利、水土保持、測量、都市計畫等專業之在職人員,至少達60人(含)以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本案屐約地點:新北市板橋區。
二.本案採公告固定費用決標,新臺幣76,998,164元。
三.本案第1次公告更正內容為:(一)延長等標期限至111年4月28日下午5時截止投標,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局1001會議室開標。(二)增列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疑義及本局回復一覽表。(三)修正招標文件部份內容:投標須知﹑服務契約及外標封等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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