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0樓10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秘書室總收文處)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得提供可行性研究服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38條、39條、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履約地點:新北市板橋區。
二、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得提供可行性研究服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38條、39條、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至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鐵路(含捷運、高鐵)工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工程技術服務業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895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239萬元。
2.具有相當人力者:現有土木、結構、建築、交通、大地、地質、環工、機電、水利、水土保持、測量、都市計畫等專業之在職人員,至少達60 人(含)以上。
三、購標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問者,應於本案等標期限之四分之一前提出,逾期本局得不予處理。
四、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五、第1次公告補充文件:詳招標文件資料夾「8.公告補充文件-第1次」內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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