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80723333分機4703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A421標鳳山車站暨開發大樓新建工程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remind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619,800,000元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
招標資料: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招標資料: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核准文號
1083203442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7/07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7/08 10:00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5000萬元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交通部鐵道局(秘書室總收發處)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之廠商異業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並須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或由符合所有投標資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地點:高雄市鳳山區。
二、投標廠商資格:
(一)基本資格:除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資格外,經政府核准登記或設立之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之廠商異業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並須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或由符合所有投標資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且無下列各項情事之廠商,可參加本工程之投標。
(1)受停業處分。
(2)「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A.甲等綜合營造業:
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建築工程或鐵路車站工程(含捷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7億5,34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8億8,370萬元。
B.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與甲級電器承裝業:
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水電及空調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4,79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億1,980萬元。
C.單獨投標廠商應具備上述各項資格,但B項資格,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2)應具之財力:(不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應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A.權益:
(a)甲等綜合營造業: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億5,690萬元。
(b)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與甲級電器承裝業:權益不低於新臺幣5,160萬元。
(c)共同投標:各業權益應符合上述各項資格。
(d)單獨投標:權益不低於新臺幣2億850萬元【(a)+(b)】。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3)投標廠商部分資格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者,各業僅限以1家分包廠商資格代之且不得與投標廠商同業,分包廠商之投標資格證件應同時檢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並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辦理。
三、購標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問者,應於本案等標期限之四分之一前提出,逾期本局得不予處理。
四、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五、第1次公告更正:本次補充招標文件,詳文件檔案編號「07-公告更正文件」內容。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0-06-25T02:18:16+08:00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remind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619,800,000元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核准文號
1083203442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交通部鐵道局(秘書室總收發處)
廠商資格摘要
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之廠商異業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並須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或由符合所有投標資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履約地點:高雄市鳳山區。 二、投標廠商資格: (一)基本資格:除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資格外,經政府核准登記或設立之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之廠商異業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並須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或由符合所有投標資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且無下列各項情事之廠商,可參加本工程之投標。 (1)受停業處分。 (2)「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A.甲等綜合營造業: 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建築工程或鐵路車站工程(含捷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7億5,34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8億8,370萬元。 B.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與甲級電器承裝業: 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工或驗收(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之水電及空調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4,79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億1,980萬元。 C.單獨投標廠商應具備上述各項資格,但B項資格,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2)應具之財力:(不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應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以下規定: A.權益: (a)甲等綜合營造業: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億5,690萬元。 (b)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與甲級電器承裝業:權益不低於新臺幣5,160萬元。 (c)共同投標:各業權益應符合上述各項資格。 (d)單獨投標:權益不低於新臺幣2億850萬元【(a)+(b)】。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3)投標廠商部分資格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者,各業僅限以1家分包廠商資格代之且不得與投標廠商同業,分包廠商之投標資格證件應同時檢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並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辦理。 三、購標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問者,應於本案等標期限之四分之一前提出,逾期本局得不予處理。 四、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五、第1次公告更正:本次補充招標文件,詳文件檔案編號「07-公告更正文件」內容。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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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5124-商用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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