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A023P001 已決標公告

高快速公路交通控制系統之中央雲114-117年維護營運管理技術服務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決標日:114/09/0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2,685,745
原始預算
$ 32,685,745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機關代碼 3.15.28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2 - 軟體執行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余冠勳
聯絡電話 (02)29096141#2356
機關代碼 3.15.28
單位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機關地址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聯絡人 余冠勳
聯絡電話 (02)29096141#2356
傳真號碼 (02)22975645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工作說明書第參、3.中央電腦系統功能設計與監造技術服務後續擴充、4.各區新增或更新系統與中央雲改接整合測試之監造技術顧問服務後續擴充所列項目,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1,010萬。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4/07/30
原公告日 114/07/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8/11 17:00
開標時間 114/08/12 10:00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第二辦公室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承包商能確實履行合約,並保障契約雙方的權益。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第二辦公室3樓交通管理組交通控制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技術服務決標後由甲方另召開開工前協調會決定開工日,乙方應依協調會所定開工日期及工作說明書陸、履約期限辦理各項技術服務。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類採購不訂定物價調整指數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投標廠商無依據「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遭停業處分及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 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之與本計畫相關之技術顧問機構【需符合技師簽證規定之廠商資格,如工程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交通工程」、「電機工程」或「電子工程」等科別者) 、技師事務所(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交通工程」、「電機工程」或「電子工程」)等】。 (三) 可提交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者。 (四) 可提交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者 (五)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書面請求釋疑期限:114年7月24日 1.有關原契約第四條第九項,延長監造服務費之計算方式未勾選一事,考量本案監造工項屬後續擴充部分,擬待本採購案進入後續擴充階段時,再與得標廠商協商。 2.有關原契約第五條第一項,原約定付款條件參照「本條附件」。惟本條並無相關附件,爰修正為付款條件參照「工作說明書第伍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3.有關原契約第十一條,原未約定履約保證金之退還條件。為避免後續履約爭議,爰增加退還條件為「履約保證金之發還,於本案驗收後,一次性無息發還。」。 4.有關原契約第十三條第十一項,原契約內容「屬遲延性質之損害賠償,且已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計算逾期違約金者」之「第七條或第八條」屬誤植,已修正為「屬遲延性質之損害賠償,且已依第七款或第八款計算逾期違約金者」。 5.有關原契約第第十四條第十二項第(二)款,因本案無軟硬體採購及建置,已予刪除。 6.有關原契約第第十四條第十二項第(七)款,原「應適用第十五條之違約責任」,係屬誤植,已修正為「應適用第十三條之違約責任」。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5.28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余冠勳
聯絡電話
(02)29096141#2356
機關代碼
3.15.28
單位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機關地址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聯絡人
余冠勳
聯絡電話
(02)29096141#2356
傳真號碼
(02)22975645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工作說明書第參、3.中央電腦系統功能設計與監造技術服務後續擴充、4.各區新增或更新系統與中央雲改接整合測試之監造技術顧問服務後續擴充所列項目,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1,010萬。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4/07/30
原公告日
114/07/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4/08/11 17:00
開標時間
114/08/12 10:00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第二辦公室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承包商能確實履行合約,並保障契約雙方的權益。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第二辦公室3樓交通管理組交通控制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技術服務決標後由甲方另召開開工前協調會決定開工日,乙方應依協調會所定開工日期及工作說明書陸、履約期限辦理各項技術服務。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類採購不訂定物價調整指數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投標廠商無依據「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遭停業處分及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二) 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之與本計畫相關之技術顧問機構【需符合技師簽證規定之廠商資格,如工程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交通工程」、「電機工程」或「電子工程」等科別者) 、技師事務所(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交通工程」、「電機工程」或「電子工程」)等】。 (三) 可提交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者。 (四) 可提交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者 (五)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書面請求釋疑期限:114年7月24日 1.有關原契約第四條第九項,延長監造服務費之計算方式未勾選一事,考量本案監造工項屬後續擴充部分,擬待本採購案進入後續擴充階段時,再與得標廠商協商。 2.有關原契約第五條第一項,原約定付款條件參照「本條附件」。惟本條並無相關附件,爰修正為付款條件參照「工作說明書第伍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3.有關原契約第十一條,原未約定履約保證金之退還條件。為避免後續履約爭議,爰增加退還條件為「履約保證金之發還,於本案驗收後,一次性無息發還。」。 4.有關原契約第十三條第十一項,原契約內容「屬遲延性質之損害賠償,且已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計算逾期違約金者」之「第七條或第八條」屬誤植,已修正為「屬遲延性質之損害賠償,且已依第七款或第八款計算逾期違約金者」。 5.有關原契約第第十四條第十二項第(二)款,因本案無軟硬體採購及建置,已予刪除。 6.有關原契約第第十四條第十二項第(七)款,原「應適用第十五條之違約責任」,係屬誤植,已修正為「應適用第十三條之違約責任」。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790、傳真:02-2389593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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