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
|---|---|
| 機關代碼 | 3.15.28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設計科王裕仁/採購科劉尚育 |
| 聯絡電話 | (02)29096141#2173/3227 |
| 機關地址 |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
| 傳真號碼 | (02)2909225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是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是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是 |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0/07/16 |
| 原公告日 | 110/06/2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
|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10/08/04 10:00 |
| 開標時間 | 110/08/04 11:00 |
| 開標地點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第五辦公室1樓綜合組開標室(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4308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第五辦公室3樓綜合組採購科(汽車僅能從國道1號(中山高)平面南下里程34k或北上里程35k匝道進入本局,逾時投標視為無效標,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約66個月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基本資格: 1. 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2. 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二、證明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提送「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師事務所須提送「技師執業執照」。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參與本案之計畫主持人(即計畫經理)須具有土木、結構或交通工程技師執業資格。本項須填寫「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資格保證書」。 詳如本案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110年7月16日更正公告 1.依據本局規劃組110年7月15日簽准辦理。 2.本次修正招標文件「3-1.規劃設計技術服務邀標書(最終版)」(P.17)第六、(三)點規定:「依甲方工程標準作業程序(局05120)規定,本契約規劃與設計服務經甲方半年評鑑列為丙等(總分不超過70分者)者,則屬技術服務執行績效不佳,甲方將依服務契約相關規定終止監造工作契約。」修正為:「依甲方工程標準作業程序(局05120)規定,本契約規劃與設計服務經甲方半年評鑑列為丙等(總分不超過70分者)者,則屬技術服務執行績效不佳,甲方將依服務契約相關規定終止監造工作契約。另若本局採自辦監造方式辦理或工程採合併標辦理時,本局可逕採減帳方式辦理或不執行或採委託其他廠商辦理。」 3.本次更正公告僅增加前揭說明,其餘內容皆無修正,特此說明。 4.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 110年6月25日更正公告 1.經查本公告開標地點有誤植情形(本局第五辦公室3樓會議室),正確應為:本局第五辦公室1樓會議室,本公告僅更正開標地點,其餘招標文件內容皆無修正,特此說明。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 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第五辦公室3樓綜合組開標室 |
| 本案相關承辦人 | 1.主辦科室承辦人員:規劃組設計科王裕仁、 |
| 電話 | (02)2909-6141#2173。 2.採購(投標、開標疑義)承辦人員:綜合組採購科劉尚育、 |
| 電話_2 | (02)2909-6141#3227(有關招標文件實質內容疑義,請洽主辦科室承辦人員)。 |
| 注意事項 | 1.廠商對招標文件之任何部分有疑義時,得於民國110年7月5日17時前填寫「廠商疑義電傳表」後電傳本局請求釋疑,超過前揭期限本局得不予受理。 2.自本公告日起,購標廠商應隨時注意本案相關公告,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予公告之,並視情況發給補充說明,另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修正或變更之招標文件。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0/08/04 10: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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