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ㄧ、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或室內裝修業,未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形者。
二、無政府採購法規定不得參與投標之廠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可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網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資訊網站下載列印)(影本)。
二、應附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一)投標者為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者: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有效期間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二)投標者為室內裝修業者:
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2.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領有建築師證書,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3.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一)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二)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三)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四)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信用證明: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證明(影本)。
五、授權書(正本,負責人出席或不授權出席開標者可不檢附)。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七、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
八、投標標價清單(正本)。
九、服務費用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正本)。
十、切結書(正本,即「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後附廠商切結書1(自行執業)、5(勞務採購投標時檢附))。
十一、服務建議書(含報價單,並請使用上開【九、服務費用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1式10份並另附光碟1份。
※第一~三項證件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繳驗正本。
※第五~九項表單由本局提供,並請將各項證件裝入「標封」內。
※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更改或作廢投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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